泄露个人信息立案标准_遂昌个人信息泄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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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透露个人信息多久可以立案

辅警透露个人信息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这将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辅警透露个人信息给他人,被泄露的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工作人员会立案进行调查。调查时间因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异,一般会在一周至一个月左右。同时,如果涉及到敏感数据泄露,将可能引起信息安全隐患,造成财产和生命安全威胁。因此,保护好个人信息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

个人信息泄露去哪报警

个人信息泄露去当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报案。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话,那么公安机关不会对此立案受理的,所以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属于刑事案件。个人信息遭泄漏后,公民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维权:

1.按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

2.个人还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3.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泄露怎么办?

个人信息泄露怎样补救如下:

个人信息泄漏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很多时候是发生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在呼吁、推动政府、全社会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应增强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要多留个心眼。

首先是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填写个人信息。看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告诉别人。比如,上网评论时不要随意留个人信息。有很多小调查,小接力的活动,会诱导用户填写个人信息,这其实是很危险的。

其次是不要随意丢弃个人信息相关的物品。比如在处理快递单时先抹掉个人信息再丢弃。

再次要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保管好。如提供复印件时,一定要写明“仅供某某单位做某某用,他用无效。”此外要关注复印过程,多余复印件要销毁。

个人数字证书信息泄露属于什么案件?

你好,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所工作人员泄露社区矫正人员案件信息怎么处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泄露社区矫正人员的案件信息是一种违反个人隐私权的严重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惩罚和纠正。下面是处理此类情况的建议:

1. 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泄露信息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2. 立案调查:如果泄露信息的程度很严重,可以立案调查,追究泄露者的法律责任。

3. 加强安全管理:司法所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案件信息的安全管理,在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上进行加强,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4. 举报投诉:如果你是社区矫正人员或者知道了这样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帮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司法所工作人员泄露社区矫正人员案件信息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得到处理和纠正,以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受案条件

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受案条件: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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